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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合同签订与签定的法律辨析》

比玩 比玩 发表于2026-01-10 18:53:37 浏览2 评论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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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法律实务中,“签订”与“签定”两个词汇时常引发讨论。二者虽读音相同,但在法律语境下存在微妙差异,准确理解其内涵对合同效力认定具有重要意义。

从词义本源探究,“签订”强调行为过程,指各方通过协商达成合意并签署文件的行为。该词突出缔约的动态性与程序性,涵盖要约、承诺直至署名盖章的完整流程。而“签定”更侧重结果状态,指签署行为已完成且内容确定,隐含条款已最终确立、不可随意变更之意。在司法实践中,这种区别可能影响对合同成立时点的判断。

《合同签订与签定的法律辨析》
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条规定:“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,自当事人均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。”此条款中的“订立”过程,实质上涵盖了“签订”所强调的签署行为。当各方完成签署,合同即告成立,此时便进入“签定”所指向的确定状态。一份合同往往先经“签订”行为,而后达到“签定”状态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合同“签订”并不意味着立即产生不可变更的“签定”效果。若存在重大误解、欺诈或显失公平情形,即使已完成签署,当事人仍可依法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。此时,合同的“签定”状态便被打破,重新回到可协商的范畴。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契约严肃性的同时,亦维护实质公平的平衡精神。

在格式条款审查中,区分二者尤为重要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“签订”阶段负有提示说明义务,若未履行该义务,对方可主张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。这意味着即便条款已被“签定”于文本中,也可能因签订程序瑕疵而不产生约束力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进一步细化规定,强化了对弱势缔约方的保护。

涉外合同领域需格外关注签署环节。不同法域对合同“签订”形式要件有不同规定,可能影响“签定”后的法律效力。例如某些国家要求特定合同须经公证认证,若仅完成双方签署而未满足该要求,则合同虽已“签订”,却未有效“签定”,不能产生预期法律效果。这提示我们在跨境交易中必须审慎查明准据法的形式要求。

从证据法视角观之,“签订”过程往往产生系列证据链:往来函电、谈判纪要、修订稿等均可证明缔约真意。而“签定”后的合同文本则成为核心书证。当对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,法院可能综合考察签订过程中的证据,以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,而非仅拘泥于签定文本的字面含义。这种解释方法体现了“活法”精神。

随着电子签名技术普及,签订形式日趋多样。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这使得“签订”行为可瞬间完成并即刻“签定”。但技术便利也带来新挑战:如何确认签署人身份、如何防止篡改、如何保存过程证据等,均需通过完善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则来应对。

在法律文书起草中,建议根据语境选用恰当词汇。描述缔约行为时,使用“签订合同”更为准确;强调条款最终确定性时,可表述为“经双方签定之条款”。这种措辞的严谨性,既能体现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养,也可避免不必要的语义歧义。

理解签订与签定的辩证关系,本质上是对合同从动态形成到静态固化全过程的法律把握。在民商事活动中,既要尊重签定文本的确定性,保障交易安全;也要关注签订过程的合规性,确保意思真实。唯有如此,方能充分发挥合同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重要功能,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与发展。